【信息】【信息时间:2017/08/18 阅读次数:】【字号: 大 中 小 】【我要打印】【关闭】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活动,维护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严肃性、权威性,确保交易活动公平、公正有序进行,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行政主管部门及交易中心监督处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活动。
第三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派人行使本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交易活动履行监督管理,受理投诉,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
交易中心监督处工作人员负责维护交易场所秩序,运用电子监控手段适时记录交易现场音像实况,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进场监督与执法,受理、移送并协助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交易现场质疑、投诉及其他违反交易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现场监督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参加现场监督时,须持有交易中心制作的“现场监督证”。现场监督应采用视频、音频等电子化监管方式。
第五条 现场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开标时间、地点和程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二)监督评标委员会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遵守评标纪律,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审,有无影响独立公正履职的行为。
(三)负责协调处理突发和应急事件,并及时请示上报。
(四)监督参与交易活动的人员是否廉洁自律、遵守工作纪律,是否客观公正履行自己的职责,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行为进行查处。
(五)现场其他人员是否存在影响评标活动的行为。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开标监督:开标应在的规定地点和时间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招标人应现场解答。
开标现场的监督人员应在监督席就位,对开标过程、资料的密封和移送进行全程监督,对现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并做好工作记录。
第七条 专家抽取监督:招标人应在开标前按招标文件要求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专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将随身物品及通讯工具存入指定地点,按照身份认证系统的指令进入评标室,不得随意与外人接触。
第八条 评标监督:现场监督人员应在电子监督室指定席
位就坐,通过语音系统宣布评标纪律,提醒评标专家应注意的事项。
第九条 现场监督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允许进入评标区。
(二)对评标工作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向专家评委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的意见及其他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三)向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标、比较和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
(四)擅自离开电子监督室。
(五)私自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六)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十条 对评标现场发生的突发事件,招标人、现场监督人员应当依法迅速作出应对处理,尽量保障交易项目评标工作顺利进行。不影响交易结果公开、公平、公正的,可以继续开展评审活动;存在影响交易结果公开、公平、公正的,应暂停评审活动,封存相关文件和资料,做好书面记录,写明暂停评审的原因,在场有关人员签字,并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评标活动结束,现场监督人员应按要求填写《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活动评价表》,对本次活动进行记录及评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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