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信息时间:2017/09/18 阅读次数:】【字号: 大 中 小 】【我要打印】【关闭】
登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评标资料以及样品封存和启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正确处理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质疑及投诉举报,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决定对进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开评标资料以及样品实行封存管理。
第二条 中心在评标区设立开评标资料专用封存柜和样品封存区,交易评审科负责开评标资料和样品封存启封管理工作。
第三条 应当进行封存的项目资料及样品包括:
(一)交易项目所有开评标资料原件;
(二)预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正本;
(三)经项目的相关监督部门批准的评审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的暂停项目的所有投标文件及评审资料。
(四)按相关规定需要在中心封存的样品。
第四条 封标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代理机构)通知评审科工作人员,并填写《开评标资料封存和启封记录》或《样品封存和启封记录》。记录经评审科工作人员审核后,在项目监督人员和招标人代表的现场见证下封存,同时各方在封存记录上签字确认。
(二)开评标资料的封存应在项目监督人员和招标人代表监督下,由项目负责人(代理机构)将需要封存的项目资料入柜(项目资料封存柜为双锁柜),评审科工作人员对项目资料封存柜加贴封条,并在封条上加盖中心封标专用章。由项目负责人和中心评审科工作人员各保存一把封存柜钥匙。
(三)样品的封存应在项目监督人员和招标人代表见证下,由项目负责人(代理机构)将需要存放的样品移进中心的样品封存区。
第五条 启封程序
一、开评标资料启封程序
(一)启封时间原则上为该项目中标公示期满后并无异议或暂停项目重新启动时;
(二)项目负责人(代理机构)办理启封登记后,在项目监督人员和招标人代表的见证下,由评审科工作人员将封存资料移交项目负责人,各方在《开标评标资料封存和启封记录》签字确认。同时,项目负责人将保存的封存柜钥匙交还工作人员。
二、样品启封程序
(一)启封时间原则上为该项目中标公示期满后并无异议或暂停项目重新启动时;
(二)样品取回时,项目负责人(代理机构)办理启封登记后,在项目监督人员和招标人代表的监督下,与评审科工作人员移交样品,各方在《样品封存和启封记录》上签字确认。
三、因特殊原因须提前进行启封的,须经项目监督部门批准后,将相关书面材料报登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审科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上述涉及人员应严格按照本暂行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保障招投标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地开展。违反本规定中心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登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年9月1日
附件:1.登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资料封存和
启封记录
2.登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样品封存和启封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