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信息时间:2018/07/20 阅读次数:】【字号: 大 中 小 】【我要打印】【关闭】
关于变更保证金退还申请发起方式的通知
各公共资源交易主体:
为规范保证金退还管理,提高保证金收退办理效率,根据省公管办招标(采购)保证金统一收退管理的要求。自2018年7月23日起,凡进入登封市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由招标(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通过登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平台发起投标保证金退还指令,由电子平台实时连本带息自动退还。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登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年7月20日
附件:
一、《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