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信息时间:2018/04/08 阅读次数:】【字号: 大 中 小 】【我要打印】【关闭】
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保证金收退办理效率,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根据《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收退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登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决定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标保证金无收据收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投标保证金的收取
1.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保证金。
2.投标单位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将投标保证金汇入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以下简称保证金专户)
3.投标单位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应做到一项目一标段一缴纳,不能单笔缴纳两个及以上项目(或标段)的保证金。
4.投标保证金以到达保证金专户的时间为准。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投标保证金汇(转)款手续办理时间、资金在途时间等,确保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保证金专户。
5.交易中心对缴入的保证金不再开具统一的收款收据,投标单位须保存好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回单,并将回单复印件按照文件要求编入其投标文件中。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废标项目的保证金
开标结束后,招标(采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要求,通过电子招标系统向交易中心提交保证金退还申请,交易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退还申请处理完毕。
2.未中标的投标单位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发放后,招标(采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要求,通过电子招标系统向交易中心提交保证金退还申请,交易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退还申请处理完毕。
3.中标单位的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招标(采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要求,通过电子招标系统向交易中心提交保证金退还申请,交易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退还申请处理完毕。
4.根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由交易中心依据招标人的书面通知或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处理意见,将保证金转至招标人的基本账户。法律法规及规章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投标单位保证金退还的其他事项
(一)若投标单位发生以下情况变更,退还保证金时还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单位名称变更
(1)工商局备案的变更证明;
(2)新旧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新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经办人)。
2、账号及开户行变更
(1)变更证明;
(2)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3)授权委托书;
(4)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经办人)。
(二)质疑与投诉期间
中标单位及中标候选人暂不予退还保证金。
(三)投标单位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行信息变更
投标单位无及时到登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诚信库完善变更信息,因没及时完善变更信息造成保证金匹配失败的,由投标单位承担其全部责任。
该办法由登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